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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严刑峻法更应指向监管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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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联合439名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议案的中心内容为“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3月11日《中国青年报》)

  首先,我非常赞成王立军代表的提议,没有严刑峻法,不让违法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难以震慑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受害者也有失公平。以我们老百姓的理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人民健康的侵害,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生产经营者明知他们的违法行为会伤害人的身体、危及人的生命,却仍然为之,故意的性质是明显的,那么要不要对这种犯罪“杀无赦”,并使之倾家荡产,立法上很有必要考虑。

  然而,对任何违法犯罪都应以防为主,将源头堵截作为重点。那么,严刑峻法的所指,首先要对准的不应是违法经营者,而应是监管渎职。

  无良资本者无限追逐利益至疯狂时,是“敢于冒上断头台的风险”的,而历史的经验也一再告诉我们,任何严刑峻法从来都不曾令违法犯罪现象消失,那么,从源头堵截食品药品违法的路径,对日常监管增加砝码就更重要。而事实上,监管不作为,行政执法失职渎职,也是导致食品药品违法现象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一直令人困惑不解的现象是,检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已经不是政府部门,而是媒体;消费者举报违法问题往往不找政府部门,而多是把向媒体爆料作为维权或揭露黑幕的首选;更令人困惑的是,记者能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总是被“蒙在鼓里”;更有甚者,媒体这边已经曝光,人证物证俱全,执法部门的回应却往往是能拖便拖,能捂则捂。小学生调查发现有毒蘑菇大量存在,面对执法部门稳坐钓鱼台的无奈,只好是小学生自己去寻求路径求得权威鉴定报告,然而在权威报告面前,执法部门仍坚称“天下无事”。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办贼人当然要有法为据,可如果没人捉贼,纵有严刑峻法,又能奈何?

  而监管不作为、渎职问题的顽固则因成本甚低,这几年食品卫生事件频发,有些事件已经把天给捅了个窟窿——比如“有毒奶粉”问题,不论奶品行业还是国家,均损失惨重,国人无不人心惶恐,谈之色变,问题的严重性简直可以说无以复加。然而负有监管失职责任的各级大小官员,不是全身而退,就是闪电复出,甚至不乏带病升迁的。如此安稳的监管体系,责任动力从何而来?所以,只对违法者“杀无赦”,而没有对监管渎职的严刑峻法,恐怕不行。

(责任编辑: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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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2浏览1439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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