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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药品以次充好 政策解读基本药物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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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2 08:23:00人民网

  近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基本药物的价格虚高问题进有效合理解决。按照《意见》的办法,基本药物的中标价原则上将不超过市场购销价,那么,如何保证这些药品的质量不是以次充好、糊弄百姓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采取“双信封”招标方式

  《意见》坚持把质量放在首位,采取“双信封”招标方式。“双信封”招标是指企业需制订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进行投标。经济技术标书不仅要对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体现药品质量的指标进行评审,还要评比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等综合实力指标,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淘汰质量和信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双信封”制度将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的前提下,才去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

  《意见》提出,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

  对不达标企业建“黑名单”

  在处罚措施中,建立“黑名单制度”,出现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等行为的企业,将被清除出全国药品招标采购市场。《意见》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全国所有省(区、市)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本省(区、市)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配送责任交给供货企业

  相对于大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布、药品用量小、配送利润薄,在药品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一些地处偏僻、规模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难以有效保障。《意见》提出,由确定的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并由供货企业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基本药物一旦出现供应不及时等问题,由供货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供货企业是配送的第一责任人。

  在服务上,建立非营利性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同时,有关部门利用该平台实行动态监管,分析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避免出现基本药物断供、缺货的情况。

  《意见》还鼓励各地进一步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建立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配送的效率。届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实现全程公开透明采购,轻点鼠标,药品送到家。

(责任编辑:3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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