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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的制造者应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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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10月15日报道,今年3月9日,由于妻子的授意,家住济南的李元(化名)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强行捆送医院,这位“被精神病”者为此将精神病院和妻子告上法院。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这是全国首例生效的公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的诉讼。其判决无疑具有破冰意义。

  因为,回顾之前此起彼伏的“被精神病”事件,受害者事后往往只能打碎牙往肚里吞,有关责任人无论是政府部门、执法机关、精神病院及一般单位或公民,鲜有因此受法律追究的,而这种责任追究的缺失,正是“被精神病”难以杜绝的重要原因。

  “被精神病”绝不应被轻描淡写,每一起“被精神病”的发生,都是一次精神上的“矿难”,这样的“矿难”虽不如煤矿矿难那样惨烈,可是,其中充斥的对公民表达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的粗暴践踏,同样令人心惊而齿寒。而众所周知,表达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这些都属基本人权,重要性绝不亚于生命权,所以,我们亟须以关注煤矿“矿难”的态度关注精神领域的“矿难”。

  对于“被精神病”,此前舆论的关注点往往集中于法律的完善上,即通过规范精神病人收治程序,来防止“被精神病”发生。可是,相比事先预防,事后究责亦不可忽视。济南“被精神病”者获赔偿说明,即使《精神卫生法》未出台,对“被精神病”现象依法追究并非不可能,正如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判决中所指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医院治疗的权力”。实际上,一般政府部门同样没有该权力,而公安机关虽有权力,却受严格限制。在此背景下,任何人、任何组织把正常公民强送精神病院的做法,无疑是明目张胆的违法之举,如此野蛮剥夺公民人权的行为,岂能让其逃脱惩处?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被精神病”事件,显然不能回避。济南“被精神病”一案的主审法官说,“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从法院来讲,不能允许这种危险存在。”司法正需要这样的担当,司法应充当起人权的守护神。而且,这样的担当不仅体现在面对普通违法者时,面对滥权的公权部门,面对无法无天的地方官员时,司法同样需要这样的担当,挺胸向“被精神病”现象说“不”。

  这样的担当不只针对司法机关,行政体系和医疗卫生体系同样需要对“被精神病”实行零容忍,那些公权导演下的每一起“被精神病”都应被作为重大的侵害人权事件,像矿难一样受到处理,严厉处分有关机构及相关人员。那些在“被精神病”事件中为虎作伥,无视基本医学伦理的医疗从业人员,理应被清除出医疗卫生队伍。显然,对“被精神病”现象的行政、行业追责,不应继续成为制度空白。

  济南的李元(化名)通过法律讨回了公道,其他的“被精神病”者呢?就在上月,湖北十堰“被精神病”者彭宝泉状告当地警方一案已结束庭审,这起并不复杂的案件,法院却至今未作出判决。温家宝总理曾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精神卫生领域法制不彰,“被精神病”现象不除,尊严、公正恐怕依然遥远。

(责任编辑:宋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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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6浏览3536次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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