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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监管新规即出 流通加价设定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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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月前,曾报道的《一控变三控 广东药价管理模式或成全国样本》一文,而昨日,记者获悉,生产、流通、销售“三管齐下”的药价管理模式或许不久后就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在向中国价格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等七家协会征求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意见被要求在6月15日前上报。

  生产、流通、销售均有“率”可控

  《征求意见稿》称,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零售价格,药品的出厂价和流通加价也都将成为政府监管的对象。为此,《征求意见稿》制定了详细的期间费用率、流通差价率、销售利润率,“三率”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首先,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期间费用率按不含税出厂价格的一定比例设定,该比例的最高标准按照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分类,从30%到45%不等。

  其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其中,销售利润率的上限分别为:化学药品8%~18%、生物制品10%~20%、中成药、天然药及民族药12~23%。

  此外,相关部门还设定了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上限,即流通差价率(额)标准(详见右表)。

  “这次的变化很大。”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上海海虹·今辰药业市场总监杨昌顺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和广东刚刚公布的“三控”模式很类似。

  他分析,这意味着国家已经形成了“第三种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此前的两种机制分别是,由国家定价,或者企业定价后报备政府,以及以各地招投标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

  不过,上述“三率”只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核算标准。生产经营中的实际“三率”,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鼓励创新和“抢仿”

  《征求意见稿》提出,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注商品名。

  此类“享有特权”的药品包括:专利保护药品;专利保护药品保护期结束后,自国内第一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上市起五年内,前三家企业仿制的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认可的社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种药品等。

  按规定,对于专利保护药品,以该企业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对专利药品和按照专利药品对待的药品,以3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护期结束后,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15%。

  此外,在第一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内,前三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被仿制药品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依次递减10%。“这等于赋予前三个仿制药品获得相对高价的权利。”杨昌顺认为,国家此举意在鼓励创新、鼓励“抢仿”,避免出现目前仿制药品批文“泛滥”的现象。

  不过,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朱恒鹏认为,政府很难得到真实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因为药品、药厂、流通企业数量庞大以至于很难监管,尤其是企业自行报送的成本价格,很可能只是虚开的高价。

(实习编辑:陈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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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4浏览2168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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