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向全国通报郴州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处理结果,要求——
医疗机构将医用氧纳入药品管理
今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郴州市儿童医院)使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被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鉴于该事件问题的严重性,6月13日,卫生部对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予以全国通报。
通报称,经调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在氧气采购和使用环节均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问题。2006年1月~2010年3月,该医院北院向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购买氧气共计49067瓶,其中由该公司自行罐装的氧气30832瓶,并将违规购置的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医疗。
卫生部认为此行为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是医院个别人员以权谋私,严重损害患者利益。该医院北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丈夫陈和平(系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提供方便,使无证生产医用氧的公司长期为该院提供氧气。二是医院相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管理理念未落实,在医用氧采购、供应、使用、监督等环节未能严格按要求执行。三是医院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缺失,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忽视医疗质量与安全,形成了下级不汇报、上级不监督的不良工作作风。
事件发生后,湖南省卫生厅已责成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停用并封存了向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购入的氧气,要求医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医用氧;在全省医疗机构组织开展“问题氧”全面清查工作。郴州市纪委和市直机关纪工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开除党籍、行政降两级处分,几个相关负责人也受到了不同的处分。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和平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通报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暴露出医院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落实制度和强化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监管不够。为此,卫生部要求:要将医用氧统一纳入药品管理体系,按照《药品管理法》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据悉,卫生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医疗机构医用氧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活动,并将其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重要内容之一。
(实习编辑:陈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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