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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中的招标新政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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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3 12:04:00

  
“两票制”的落实

  2009年《意见》: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2010年《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种药品只能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直接完成配送任务,需要再委托另一家医药企业配送的,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分析:表述基本一致。但是“两票制”自广东试点遭遇挫折之后,从《意见》正式提出以来,尚未有成功范本,除了福建再次尝试,各省均未采取行动,不知《规法》再次提出,又该如何落实?
  
对医疗机构的约束

  2009年《意见》:有两段文字,378字,要求简单,难以约束。

  2010年《规范》:11条957字,内容详细。新增内容比较重要的是:1.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采购数量;2.医疗机构应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申报当年采购数量;3.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4.“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分析:虽然规定详细,但恐怕同样难以实施。第1、2条可以执行,也是一个进步,但应该规定采购时间和采购量,否则医疗机构爱采不采,想什么时候采就什么时候采,想采多少就采多少,药品说停就停,容易造成腐败寻租;第3条暂时是不可能实现的,目前“二次议价”已经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行为,也就是要求生产企业“返点”,“返点”不入帐,没法查!第4点也有点理想化,多年来,国家投入不足,公立医院举债盖楼买设备,药款都被占用,回款时间在半年内就不错了,如果按这个规定执行,公立医院资金链面临断裂。
  
降价的同时保护创新

  2009年《意见》:没提到。

  2010年《规范》:同种药品在确定价格时,应充分考虑药品的创新程度,包括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的药品应与普通药品的价格形成梯度,梯度的大小原则上按国家发改委规定执行。存在多种创新的,按创新程度最高的标准计算。

  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差比价”、药品定价一刀切的弊端,使企业发现,创新的投入最终将在药品价格中得到体现。鼓励创新是国策,招标通过价格政策鼓励创新,是难能可贵的。

(责任编辑:徐琼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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