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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无工作单位可参加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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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0 15:57:00

  今天,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4月1日起,具有哈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民,即可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据了解,哈市目前的医疗保险中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前,凡是具有哈市户口,没有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不能够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虽然缴费较低,但报销比例也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低。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巍介绍,根据百姓的需要,从4月1日起,具有哈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现行的标准不变。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持有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到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办理。缴费比例以上年哈市市区在职岗位职工平均工资为交费基数,分为缴比例9.5%,建立个人账户,可买药、可住院,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比例5%,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在住院治疗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符合参保范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要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9.5%参保的,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年龄分档次以本人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照3.1%划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按照4%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本人养老金5% 划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划入。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自满6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可申请享受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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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宋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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