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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下发 增设药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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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4 09:36:00

  “不求面面俱到,力求有所突破,取得实效。”

  昨日下午,卫生部在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表态,或许可视为对已下发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一个权威注解。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并明确了九项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等。

  《指导意见》还明确表示取消药品加成,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

  根据《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选择1~2个城市(城区)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在各地试点城市范围内,选出16个有代表性的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

  完善医院内部治理

  延续2009年4月新医改指导意见的思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科学界定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探索建立以理事会等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

  而这一点实际上也是业界认为最该先行尝试的步骤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中日友好医院肿瘤科主任李佩文一直在期盼这样的体制改革。他认为目前公立医院发展遇到的不少问题,都是根源于体制。采访中他反复提及的一点是,“浪费非常严重”。

  李佩文指出,如果能按照《指导意见》所说,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强化具体经营管理职能和责任,就能在管理上摒弃以往体制带来的很多弊病。

  他认为这样对于公立医院的公益定位不会造成任何伤害,相反,“健康顺畅体制下,引入合理的竞争,医生更积极高效的工作、为患者提供更多的方便和服务,是更好地维护了公立医院,特别是大医院的公益属性。”

  《指导意见》还提出,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教授杜乐勋认为,这是对医院的阳光监管和施行阳光财务,“至少能制约一些暗箱操作。”

  管办能否分开是关键

  昨日公布的《指导意见》内容对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原则有了更具体和细化的表述。

  中国新医改课题组组长、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顾昕教授昨晚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谈到,此次《指导意见》对于非公立医院在继续教育、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税收等关键政策上都给予了明确扶持,要求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并强调“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服务”,给了仍在观望的社会资本和非公立医院很大的信心。

  但他同时强调,如果新医改一直强调的“管办分开”不能实现,即卫生监管部门和公立医院之间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开”,地方卫生监管部门不能实现放权,打破公立医院在“亲属关系”上天生拥有的“垄断地位”,民营医院就根本不可能获得发展的空间,二者永远也不可能实现公平竞争。

  事实上,顾昕的这一点担心在业内颇具普遍性。

  一位医院管理专家就认为,如果“管办分开”难以贯彻,在目前公立医院的产权结构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虽然也有可能做到,“但恐怕很难真正到位”。

  杜乐勋也认为:“这个目标的实现还需要时间,但是至少有了方向,医院不是由哪个部门或者部委来管理,而是由政府来管理。”

  明确增设药事费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取消药品加成,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增设服务费在这次方案中已经确定,由医保来报销,但是到底如何报销,是单独全额报销还是比例报销,目前还不能看出。”杜乐勋表示。

  但河南省卫生厅一位官员也担心,增设服务费,还不能完全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院缺口,如果政府补贴不能及时到位,将直接影响一些公立医院的运行。

(责任编辑:麦伟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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