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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状金属物遗留体内 患者手术后忍痛过了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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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10:02:00

  汉阴县一农民18年前做过一次手术后胸部长期疼痛,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胸壁内有金属异物。患者认为体内的异物系18年前在汉阴县医院做手术所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一审判医院赔偿患者6万余元。

  手术后 患者忍痛过了18年

  “1991年3月16日至5月7日,我因急性支气管炎并发左侧脓胸在汉阴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曾为我做了左胸穿刺、引流术治疗。”据汉阴县永宁乡新华村五组村民胡启忠讲,当年在汉阴县医院做完手术出院不久,便感觉胸部不适,经常有痛感。胡启忠及家人开始误以为是手术后遗症也就没在意。后痛感越来越强,已无法从事较重的生产劳作。

  2008年下半年,胡启忠前往广东东莞打工。到东莞后,胡启忠感觉到身体的手术部位更加不适,10月份,因左侧腰痛和咳嗽,他到东莞一医院检查,发现左侧胸壁遗留金属异物。

  为确认病情,胡启忠赶回安康到多家医院复诊,最终确认左胸有金属异物。回想多年不断的疼痛部位就是当年手术的部位,胡启忠断定是18年前在汉阴县医院接受治疗时所遗留。

  法院一审判医院赔偿6万余元

  当胡启忠持病历等资料找到汉阴县医院要求解决时,汉阴县医院却否认其胸内遗留的金属异物与医院有关。无奈之下,胡启忠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汉阴县卫生局委托安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根据安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建议,今年5月20日,胡启忠在西安手术,医生从其以前在汉阴县医院手术相关部位取出了三根针状金属物:三根针状金属物分别长0.5、0.9、1.8厘米,直径约0.1厘米。据介绍,异物从胡体内取出时已是锈迹斑斑。

  手术后,胡启忠将汉阴县医院告上法庭,12月10日,汉阴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胡启忠尽到了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的责任,被告汉阴县医院并没有尽到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的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汉阴县医院赔偿胡启忠医疗、误工、鉴定和精神抚慰等费用6万余元。昨日,胡启忠向记者表示,6万余元根本不能弥补他18年来所受的身体苦痛及精神损失,拟上诉此案到安康市中院追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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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黄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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