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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 “提高诊费降低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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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4 10:58:00

  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对于发改委的这个《意见》,媒体舆论总结归纳为“提高诊费降低药价”,并视之为“医改方向”。应该说,在相对、眼前直观变化的意义上看,这样的总结归纳还是符合事实的——适当提高手术等医疗服务价格,确实属于提高“诊费”,而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也确实会带来药价的相对降低;同时也是符合逻辑的——毕竟,医疗机构并非药店、药品推销商,而是医疗技能安身立命的公共服务部门,其合理的补充机制更应该是“以技养医”而非“以药养医”。

  但从绝对意义、长远常态的角度来观察,简单地说“提高诊费降低药价”甚至给出“高诊费低药费”的结论,进而认定它就是“医改方向”,显然又是并不准确、有失片面的。因为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我们对医疗机构尤其对公立医院的定性定位从来都不是营利性质的企业,而是非营利的公益性的事业,既如此,那么,无论是诊费还是药费,对于医院来说,都不应该存在与利润相关的“高价”一说,而只能是“补偿”、非营利意义上的平价、低价。而现在之所以存在“提高诊费降低药价”的情况,仅仅是为了矫正此前我们过于畸形、不合理的补偿机制——诊费过低、没能充分体现医疗服务的劳动价值,而药费畸高、形成严重不合理的“以药养医”格局。

  这也就是说,“高诊费低药费”仅仅在矫正的有限意义和范围上才是准确、说得通的,而从医改方向、目标的根本点上看,诊费和药费其实都应该也必须是“双低”的——公立公益性质的医院医生固然不能靠药费养活,同样也不能靠诊费来牟利、生财。

  当然,要真正做到这一点,仅就医疗机构自身,囿于诊费药费而论,显然远远不够,还必须有“第三方”机制的充分参与介入。比如,政府充分参与和介入的机制。一方面,政府需要参与到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资金保障中来,确保公共投入的充足到位,使之在药费诊费之外能得到维持其健康运转和发展所需的资金补偿;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参与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监督中来,保证公立医疗机构平价低价的公益本色不至褪色、变质。再如,建立和完善作为医疗消费者、患者代言人的医保机构充分参与和介入的机制。在孤立单个的医患关系中,患者无疑始终都处于绝对弱势的权利地位(比如具体选择药物、高价药还是便宜药,选择诊疗方案,高价还是低价方案的权利,都很难主张、落实),无法与医院医生形成真正的平等关系。这种环境下,医保机构以集体、专业的力量代表患者与医院医生进行博弈,显然能极大地矫正医患关系的不对等,最大程度地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若非如此,所谓的“提高诊费降低药价”,结果便很难不是“诊费提高了,药价却降不下来”,或者,诊费的提高大大超出合理的限度,也完全抵消了药价降低给患者带来的好处,最终依然还是挥之不去的“看病贵、看病难”。而这,显然不是我们愿意和能够期待的“医改方向”。

(责任编辑:麦伟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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