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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配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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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9 07:47:00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日前,福建省局出台了《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简称“三个管理办法”),对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配送资质、配送监督管理等进行制度规范。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中标生产企业严格按要求将中标药品直接配送到规定区域内所有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要求委托规定行政区域内一家有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到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接受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省内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要求统一配送中标药品,接受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要在整个购销活动中守法、守规,遵守各配送环节的规定要求,确保配送药品质量安全。《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分别与全省十个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签定药品配送(购销)合同,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接受监督。

  同时,福建省局还要求全省系统认真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逐条理解领会办法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好三个管理办法,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规范工作,减少中间环节,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实习编辑:马丽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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