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7 16:36:21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完全虛构、凭空编造虚假事实,也包括在真实情况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恶意歪曲、夸大部分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短信息等。在信息时代,还包括通过信息网络等进行散布。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里规定的“他人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他人在金融机构的信贷信誉是否较高、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提供商品服务及售后服务的质量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
2020年11月,广东省警方接举报:某公司代理销售的美容仪在多个热门网络平台上被人发布不实内容恶意诋毁,并遭网络水军跟帖转发大肆炒作,造成公司产品销量剧降,退货猛增致损失达180万元。经查,半年前陈某每逢网络促销节点前夕,就组织员工纠集网络水军对竞品公司产品进行网络抹黑攻击,先后实施6次抹黑攻击竞品损害商品声誉犯罪行为,造成某公司代理的美容仪销售额锐减,商业合作多次被取消,并且已经完成销售交付的600台美容仪被网店退回。该团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商家的商品声誉和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某等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 “删帖”要挟涉嫌敲诈勒索
水军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并借机敲诈勒索,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主动搜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联系被害人,以发帖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向其索取财物。比如行为人搜集某公司的违法经营信息,后找到相关企业的联系方式,告知已经掌握其违法信息,要求对方将钱款打到其指定的账户,否则就在互联网上发布,让企业“花钱消灾”。
还有一种是“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在其建立或经营的网址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声称帮助其删除帖文,但要求支付一定费用。
与传统作案相比,网络敲诈勒索并非以现实生命安全的威胁为恶害相通告,而是以损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等权益为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处分财产。
公平合法的交易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行为人以删帖为条件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如“广告费合同”等),并收取“删帖费”,此种所谓的“合作”不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并不能改变其犯罪行为的本质,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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