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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为避免医患纠纷需按章行事
采取让家属签字同意“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院方则认为他们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行事的。依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9月1日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由其近亲属签字。”
院方坚持表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在产妇昏迷的情况下只能让其家属签字。
专家意见:可考虑进行术前公正
针对“保大人还是保孩子”引发的争议,谭华霖律师认为:“生命健康权是产妇的人格权,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不存在转让和他人代替行使的问题。因此,由他人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谭华霖认为,医生让患者方面签署“知情同意书”对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一定积极意义,也在程序上避免了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但是规定中“近亲签字”的部分也存在明显的漏洞:如果危重产妇已经昏迷不醒了,那么签字的还是她丈夫,这就难保会出现“先保小孩”的情况。
专家举例说:“上海的一个准妈妈突然难产,情况很紧急,但是丈夫在外地出差,女方的父母也不在上海,当时,医生立即通知了男方和女方父母。女方父母立刻往上海赶,但需要大概四五个小时才能到,而医院却需要在一个小时内立即签字做手术,否则母子都保不了。当时在医院的只有男方父母,医生问男方父母‘保孩子还是保大人?’男方父母在未通知男方和女方父母的情况下,选择了‘保孩子’,结果,这位母亲不幸身亡,而她的孩子保下来了。”“也许这样的案例比较极端而且并不多见,但只要出现一次,对于产妇本身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因此,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对高危产妇手术进行术前的公证是较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既可以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又能够消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专家同时提醒待产的准爸妈,如果产妇本身已经存在较大的安全生育风险,最好把这种决策提前商定好,在产妇身体、精神状态较好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母亲和尚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只能保全其一时应该如何抉择?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母亲的“生存权”大于胎儿出生的“出生权”。因为“出生权是生存权的延续。”“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问法也不是只有在中国才有,事实上国外许多国家也照此行事。
在美国,“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询问通常是在临产前进行的,在只能保全其一的情况下,由母亲来做选择。也有一些国家承认胎儿生命权的空间更大。
美国早期的判例则倾向于保护胎儿,法院经常许可强制输血,甚至许可为了抢救胎儿的生命不顾孕妇的反对实施大手术。
在意大利,参照《阿根廷民法典》的规定,把胎儿叫做“有待出生的人”,与“具体存在的人”对立。所以,胎儿的生命权得到了重视。
迪拜的法律则规定,如果母亲在车祸中误伤胎儿导致流产,需要被判处“误杀罪”。对造成胎儿死亡做出的罚款是造成一名妇女丧生的罚款的10%,大约为5500美元。
(实习编辑:徐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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