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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后是否能成医生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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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19:39:2639健康网


  这是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某外科医生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分享的一张照片,内容中有这样一句话“守护5号诊室的儿科医生”,就在不久前儿科诊室“上演”了一场患者家属闹事行为,终末期的患儿在长沙某医院治疗无效后,来到中山一院儿科急诊就诊,却依然未能挽回生命,悲痛的家属并未听进医生的解释,开始了一场陈尸急诊的闹剧,并威胁要捅死救治患儿的医护人员,于是正对儿科诊室的外科医生留下了这样一张交班纸条。

  而这仅仅是我国“医闹”环境下的一个小小缩影,以下的一些数字统计更触目惊心……

  2014年全年,北京共出动警力2500多人次,现场制止“医闹”事件260多次,摸底排查职业“医闹”40人次。

  2014年广东省“医闹”事件529件,2015年1-5月已发生208件。2014年广东省医师协会的调查显示,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受到患者或其家属辱骂、恐吓、人身攻击的医师仅35.71%。

  2008年~2012年,因“医闹”暴力伤医事件造成财产损失的医院比例由58.0%升至68.2%,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院比例也由8.0%升至11.8%。

  聚众静坐、拉大条幅、摆设灵堂、抬尸大闹医院、打伤医生、软禁院长、暴力索赔……面对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现象,2015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也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据编辑了解,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三款中,该条还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医闹”,在定罪量刑方面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支持。是否意味着医患双方的矛盾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医闹”在高压线下能否走向终结?不少医疗人士表示,“医闹入刑”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能够让医院和医生“缓口气”,但仅靠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医患权益,要想彻底解决医患纠纷,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医闹入刑,起码给“职业医闹”上把枷锁

  由于多数“医闹”行为只是扰乱医疗秩序,因此各地方政府与公安部门在执法时处于“尴尬”境地,这类行为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十分明确的体现,因此医院内治安情况与处理结果,跟本地区分局派出所业绩也就是治安评分不完全挂钩,出事之后的追责大多只追到内保处,以至于医院报警后,没有得到公安部门的足够重视。也因此“职业医闹”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给予生存空间。

  因此,医闹”入刑后,不少医疗人士纷纷表示极为赞同,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副院长陈汝福就表示,草案获得通过,明确了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就是犯罪的话,应该能有效降低医闹事件的发生,特别是对“职业医闹”的纯牟利不当行为可有效的遏制,给医护人员上了一道“护身符”。

  当然也有不少患者质疑,医闹入刑仅仅保护了医生医院的权益,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在维权渠道不畅、维权代价太大的前提下,连‘闹一闹’都不允许,患者的“护身符”谁来给予?对此,编辑认为,“医闹”入刑,并不是医生一方的“护身符”,而是将扰乱社会秩序的条款进行细化,从而保护医患双方。

  换句话说,如果对于“医闹”不加以管束,任由职业医闹和暴力伤医者事件大行其道,破坏医疗秩序,则间接侵犯了对于占更大多数的守法患者权益,而且医疗救治本身存在不可预测,如果每次医疗纠纷都发展成“医闹”,医生在救治患者前需考虑自身安全,不敢太过冒险,最终“受伤害”的是患者。“医闹”入刑也并不代表医生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医闹”入刑也并不会关闭正常维权的大门,缓和医患关系不能以牺牲患者的权益为代价。

  “医闹”想靠刑法解决?还是难!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是有很多原因的,家属一时接受不了,情绪上控制不住,产生医疗纠纷,这点大家都可理解,但是最后演变成“医闹”,却是法治社会不该出现的图景。其实对于医疗纠纷,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式,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通过医疗鉴定来判断责任;三是直接诉诸法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就认为,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患方对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导致患方既不会轻易相信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倾向于选择诉讼解决,行政调解更因缺乏实效而被排除。

  患方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中立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暴力,以解决医疗纠纷,实现权利。暴力性私力救济自然成为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选择甚至是首要选择。

  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表示,医患纠纷的形成原因很复杂,尤其是恶性事件发生的背后往往包括极端贫困、患者精神因素、诊治过程中沟通不畅或诊治失误、缺乏合理合法解决纠纷渠道等各种因素,需要对原因做深入的分析,否则将只是治标不治本。

  据悉,在中华医学会处理的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中,半数以上是因为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引起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肖海鹏就表示,医疗纠纷产生后,我们常会检讨是否是医生的沟通工作存在问题,近些年医院会明确要求医生做好沟通,特别是面对危重病人时,需要把治疗过程所会出现的情况向患者家属一一说明,减少医患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等、紧张对立情绪。

  “医闹入刑”之后,将倒逼“第三方”提速

  关于如何遏制以“医闹”为表征的恶性医患冲突,“其实我们可以学习下西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广州军区总医院心血管内科向定成教授介绍,以美国为例,每个医院内都有一个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他们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调查有争议的案例,以判断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是否有过失。如果发现主管医生有过失,他们有权对责任人进行专业处罚,而且还要向司法部门报告。

  其次,受害者本人或者家属可以聘请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医生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严格,专业律师也很厉害,一旦医院被证明有过失,法官可能判罚赔偿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再次,美国的医药费往往是保险公司支付的,所以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这些系统的处理方法,使得患者的利益一旦受损,很容易得到专业鉴定,并且通过各种途径得到赔偿。与此相反,如果患者去医院闹事,会因为危害医疗秩序而被捕,甚至被判入狱。一方面很容易得到处理,一方面去闹事反而会招致损失,美国人自然不会选择后者。

  目前,中国缺乏的正是一套有公信力的仲裁机制,由高度专业和中立的“第三方”来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和医患纠纷调解。“医闹入刑”之后,将会倒逼“第三方”提速,当然这里面还有许多需要做的事情,医闹“入刑”只是解决医闹现象的“一小步”,更大步的背后是整个医改的深入与发展。专业人员表示,某种意义上说,医闹现象是日渐减少还是日益猖獗,是检验医改成败的一块沉甸甸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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