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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看病”是一个民生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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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3 02:58:20东方网

  日前,全国多地出台文件,如果市民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可以凭医疗证明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该政策一时间引发舆论沸腾。据了解,早在2007年肇庆市就在广东省率先实施大病提取公积金,自运行以来,肇庆每年都有上千万元公积金用于看病的金额。也就是说,平均每月公积金用于“看病”上的钱接近百万元左右。(11月21日《中山日报》)

  民间社会对“公积金看病”政策莫衷一是,反对者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公积金看病”有悖法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一些地方拿公积金看病就是“挪作他用”,二是“公积金看病”是拆东墙补西墙,公积金看完病后,住房问题怎么办呢?而在笔者看来,这两个理由都很值得斟酌。

  先说违反规定问题。事实上,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后法优于先法的角度看,“公积金看病”并不违规。而从现实层面讲,《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有向《指导意见》看齐的必要。长期以来,被规定为“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状况并不理想。住建部的一份通报就显示,全国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只占当年缴存额的46%,通过公积金贷款的人数,更是占缴存职工人数四分之一不到。面对大量的资金闲置,政策允许公民拿这部分钱去救急(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显然更显人性化。更何况,住房公积金本来就“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个人所有财产由个人做主拿去看病,也说得过去。

  再说“拆东墙补西墙”问题。事实上,拆东墙补西墙并非完全绝对的下策,在“东墙”相对“西墙”更亟待补时,先补上“东墙”,待日后条件成熟再回过来补“西墙”,倒不失为曲线进步之策略。所谓“救急不救穷”、“打油不打醋”也是同一道理。从轻重缓急的角度出发,治病救人显然先于改善住房—对于公民而言,一旦患了大病,若因大额“自费”而无力负担时,就有可能先卖掉自己住的房子以解燃眉之急,何况公积金。反过来,若公积金账户中明明有一笔“闲钱”,但却不能用于治病救命,何尝不令人尴尬?肇庆推行这一政策6年来所取得的成效,也证明了公积金在“救急”方面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

  说到底,人们对“公积金看病”的争议,在于该政策触痛了两大民生难题的神经:住房难和看病贵;任何一条神经被伤害,都会让民生这个机体呈现病态。而在社会保障水平有限的现实中国,一些地方推行“公积金看病”倒不失为积极寻求这两大民生问题公约数之举。尽管这个公约数不是最大的,但它至少因其灵活性而更加贴合民生产品需求的先后排序。当然,“公积金看病”尽管可行甚至可赞,但却丝毫不能成为政府转嫁社保责任的权宜之计,相反,各级政府更该高度重视群众看病难问题,尽最大可能提升社会医保水平。唯有国家给予群众持续可靠的民生供应,社会保障制度才不会在“拆东墙补西墙”中坡脚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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