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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养弃婴、孤儿落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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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17:25:44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所需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对事实收养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3、从儿童福利院领养所需材料、手续:

  (1)领养人的申请书、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领养协议;

  (2)被领养人的户籍证明、集体户口卡;

  (3)民政部门、或福利院同意该人领养的证明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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