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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禁浴”,怎一个“禁”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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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8 14:46:00
禁浴怎一个“禁”字了得
要是公交车也挂个“小偷禁上”,是不是就“天下无贼”了?

  近年来,公共浴池的卫生状况的确令人担忧,出台沐浴行业国家标准对控制传染病流行和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依笔者看来,将“性病禁浴”以挂牌的形式写入沐浴国标,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毕竟“性病禁浴”是公共沐浴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怎一个“禁”字了得。

  挂“性病禁浴”牌,虽然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很难把好入口关。再醒目的“性病禁浴”标识,也不会像旅游景点的“1米线”那样让人一目了然。顾客是不是性病患者,毕竟是个较为隐性的问题,这个标准必须借助一定的医疗技术鉴定才能得以验证。顾客总不能因为洗个澡得先到医院进行一番体检之后,带着健康证明再去沐浴吧?如果顾客不持健康证明的话,那就势必把卫生检疫的任务推到经营者的头上,而让每个沐浴场所都设置性病检疫场所,显然也不现实。沐浴业毕竟不是公益事业,经营者不会在性病检疫方面付出多余的成本。

  而性病患者也需要洗澡,到公共浴池洗澡的性病患者大都不具备家庭沐浴的条件,可是他们也应该享有沐浴权。如何保障他们的沐浴权,也该有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比如要加强对公共洗浴设施的消毒工作;拖鞋、浴巾等公用物品应做到一客一洗,最好取缔公用毛巾、浴巾,鼓励顾客自带洗浴用品;更衣室(包括休息室)所用垫巾要及时更换;开设足够的淋浴喷头;为性病患者提供专用浴室,让其隔离沐浴等,从而切断传播途径,避免交叉传染。

  当然,性病患者的道德意识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也尤为重要,而这一切仅靠宣传和警示作用还远远不够,只有在性病患者能够享受到有针对性的沐浴服务之后,其道德约束力才会得以真正发挥。总之,性病患者不应该受到“性病禁浴”的歧视,而应该在一定的规制之下享有正当的沐浴权,这才是沐浴国标的真谛所在。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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