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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非深户也有望纳入失业保险、生育津贴由企业发放改为基金发放、在深缴费未满15年非深户有望在深退休养老、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也将取消、医保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社保法》实施后,将对深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几大险种产生重大影响,并要进行政策调整。
“深圳地方法规与《社保法》有较大差异,需作相应政策调整。”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昨日介绍,目前,深圳市社保局已完成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稿,经过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初步论证。
据悉,养老保险条例修改主要包括:提高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结构和享受条件,降低转入人员的待遇;实现跨省、省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主要包括:将非户籍员工纳入享受深圳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用人单位和员工分别按深圳最低月平均工资的2%和1%缴费。同时实行浮动费率,降低用工稳定的用人单位负担,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完善失业保险的经办模式。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正案的基础上,深圳将按《社保法》规定完善生育保险。
养老:省内转移计发调整
国家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深圳现行政策规定只有调工调干的人员才承认其在异地缴费年限,《社保法》实施后,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不受限制,原来在深圳缴费不满15年而不能在深圳退休的人员,可能因关系转入后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从而可以在深圳按月领取退休待遇,非户籍退休人数将大幅度增加。
除深圳外,广东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全省执行统一的退休养老金标准,退休前在哪工作,参保人就可选择在哪退休。由于深圳退休待遇比广东高,且与广东养老保险条例相冲突,深圳一直没有执行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因此,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实施后,跨省转移的问题解决了,但省内转移还是障碍。深圳就此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议对在深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但符合广东省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人员,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发放的退休金在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时予以扣回。
医保:缴费政策会有变动
《社保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深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不需承担。即未设定参保人在职期间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凡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皆可享受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按月缴纳的医疗保险待遇。深圳医保缴费政策须作出调整,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将扩大。
如果深圳放开医保制度上异地就医的限制条件,将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参保人自行选择赴广州、上海、北京等地的大型医院就医,增加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有待于全国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平台。
失业:7.5万人享受待遇
《社保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而特区失业条例规定失业员工仅限于深圳户籍员工,未覆盖深圳外来务工人员。因此,深圳失业保险政策需要扩大适应范围,涵盖非户籍职工。目前深圳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数为7416人,占户籍参保人数的0.9%。如果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至全体从业人员,预计未来将有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守估计每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达到7.5万人。
生育:缴费水平或提高至1%
《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由于深圳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制度,只将生育医疗纳入医疗保险中,规定参加深圳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按月缴纳生育医疗保险费,待遇方面仅解决了生育医疗费的问题。因此,《社保法》出台后,深圳需考虑是否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增加产假休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以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规定。初步预计生育保险缴费水平将提高至1%才足以支付上述待遇。预计每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超过10万人。
(实习编辑:梁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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