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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院坠亡索赔131万!医院的“安全责任”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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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07:50:25医学界

  杭州一家医院不久前又发生了一起患者坠亡事件!

  据澎湃新闻报道,杭州萧山区男子陈某因突发脑溢血导致半边瘫痪,在萧山一家老年病医院接受康复治疗,一个月后陈某坠楼身亡。警方介入后排除他杀。陈某家属认为医院看护不到位,起诉院方,并索赔131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调解中。但是,近年来频繁爆出的患者医院坠亡事件背后,争论远不止于此。

  医院窗户要不要特殊防护?

  在2017年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网友就纷纷质疑: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

  当时榆林市第一医院回应称,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但是网友却认为,医院所住患者身体和精神状态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提高安全防护的要求。

  但是,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对医院窗台高度并没有特别要求,遵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2018年发生的一起患者坠亡事件为例。患者邢某因肺癌入住蒙阴县人民医院,7月18日凌晨,邢某从医院8楼7号病房的窗户坠亡。邢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肿瘤科病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病房窗户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是导致死者轻易坠楼的重要原因,医院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决显示,“通过现场勘验,事发窗台高0.11m,窗台至护栏高度为0.89m,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规定。”驳回了患者家属的诉求。

  国家卫生监管部门对医院窗台高度和有无防护装置也有相关行业标准,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比较并没有很大差异,只是将安装防护栏的高度从0.8米提高到0.9米。

  2014年6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第1部分“活动场所”第4.3.1条规定:3层以上建筑的窗户宜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开启行程≤0.3米;第4.3.3条规定:临空的窗台与地面之间的高度<0.9米时,应安装护栏。

  “医学界”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的患者医院坠亡的判例,所有医院的窗台高度和防护装置都符合要求。

下一节:医院要尽到的“安全责任”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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