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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被代言”男科病!民营医院宣传爱打3类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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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00:00:01医学界

  影视明星吴京和一家医院打官司,上了热搜。

  据《北京晚报》报道,吴京在《战狼》中的剧照,被印入治疗男性疾病的广告单页中。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吴京将昆明军都三三九医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及维权开支5000元。

  8月23日,此案在北京市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医院一方没有到庭应诉。

  “被代言”男性疾病

  在庭上,吴京方代理律师出示一份名为《云南男人》的刊物。其中印有吴京在《战狼》中的剧照,并有治疗前列腺等大量男性疾病的广告词,及“仅需7天,重回年轻态做最猛的战狼”等广告语。

  该刊物在昆明市车站、商场、医院周边均有散发。上面留有昆明军都三三九医院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官方网站等,指向性非常明确。

  吴京与上述医院无任何合作,也未授权其使用自己的照片。

  虽然该刊物没有直接标注吴京为医院代言人,但这一侵权行为极易误导读者,认为他在该医院接受过相关治疗或与医院存在合作关系。这种严重不符合事实的宣传,使该刊物的读者极易对他产生否定性评价,从而导致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且“战狼”一词的使用,也涉嫌对吴京和电影《战狼》的商业价值,进行打擦边球的行为。

  吴京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医院立即停止散发涉案刊物并回收销毁已发刊物;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共30万元赔偿金,及维权取证支出5000元。

  目前,该案件尚未有最终审理结果。

  名医名院明星,“被代言”不是偶发事件

  近年来,不断有一些非公医疗机构企图“浑水摸鱼”,蹭他人光环。它们未经同意,便将他人的姓名、肖像照片,用于具有盈利性质的文章、刊物或对顾客的宣传资料上。

  被非公医疗机构打“擦边球”的,包括名医、名院、明星。且为数不少。

  据央视新闻频道报道,中国工程院院士郭应禄曾非常乐意帮助非公医疗机构,希望把自己的知识、对医德的理解,教给他们。但后来,他提起非公医疗机构,就紧张。

  “男科医院不挂我相片的是少数,挂相片的是多数。”郭应禄院士说,“我偶尔去一个地方推广一个技术,就被宣传成那里的顾问了。”

  2014年3月1日,中国工程院钟南山院士等5位专家,联合发起微签名“名医被出诊”活动。

  “名医被出诊”主要表现为,某些医疗机构为吸引患者就医,向患者公布一些业内知名专家在该机构出诊的信息。实际上,这些专家没有在该医疗机构出诊行医的行为。

  参与该次活动的签名者通过微博、微信等渠道,上传身边疑似“名医被出诊”的信息,澄清证实医生出诊的真实信息,多方监督,还原真相。此外,倡议书还建议医生通过网络,搜索自己的名字,看看是否“被出诊”。

  对不少三甲公立医院来说,品牌越响,“被抄袭”的几率越高。

  协和、同济、华山、红房子、华西、和睦家等医院品牌,均曾遭到不同程度的抄袭。部分“山寨医院”堪称高仿,其院标设计、医院装饰,甚至医务人员着装,都与正牌医院如出一辙。

  和睦家医疗法务部截至2017年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彼时全国各地有20余家“山寨”和睦家医院。有些直接复制、模仿和睦家的商标名,有些则使用“和美家”“和睦佳”此类近似名称。

  2018年4月,和睦家医疗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声明,称“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为假冒和睦家医院,早在2016年5月就曾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阳和睦家医院,一审二审均胜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判决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支付赔偿金80万元。

  除了名医、名院,明星是“被代言”的重灾区。

  澎湃新闻曾以“明星+整形美容”为关键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2014年至2016年,全国各地法院作出的整形美容机构侵犯明星名誉权肖像权的裁判文书,共105份。

  经统计,其中共涉及52位明星,为维护肖像权、名誉权打官司,均胜诉,获得共计26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恤金等赔偿。判决文书所提及的被告侵权单位达74家,分布在全国20个省、直辖市,包括12个媒体单位及62个整形机构。其中,一个整形机构最多的时候,同时被7个明星起诉。

  关于生命健康,人人有权监督

  “吴京的索赔额,我个人觉得是偏低的。这样一种带有人格侮辱性的广告,对名誉权的损害,非常大。但考虑到自己是公众人物,若天价索赔也可能对名誉有影响,才会提出这样一个偏低的金额。”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律师告诉“医学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游云庭律师提醒,不论是医生、明星或是普通人,如果被发现侵权,第一步应该做的事情,是找专业人士分析是否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应取证、公证保全、固定证据,然后给侵权方或平台发函,制止侵权,力争短时间内制止名誉侵权进一步损失。然后有必要的,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如今,医疗机构对外推广、发布的渠道越来越多,形式也非常活泼。但,必须要有法律和道德底线。

  来给大家普普法。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1.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2.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版)》明确对明星代言医疗广告“一刀切”:禁止明星为医院、药品、保健品代言。

  医疗机构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会怎么样?

  《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最后给老百姓们提个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版)》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该法的行为。

  净化医疗宣传,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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