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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V公开举报中医医生“犯罪”,医院:已停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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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14:47:53医学界

  昨天“医学界”推文《自制不孕不育中药、号称“祖传秘方”,一名中医被停职!》,报道了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肿瘤科医生张少聪“推荐”患者院外购买自创秘方“水蜜丸”,患者维权质疑“水蜜丸”为假药,疗效不佳要求退款。

  张少聪秘制”水蜜丸”事件仍在发酵,医院监察科等部门对张少聪进行约谈。

  今日,“医学界”就“水蜜丸”是否为假药、张少聪医生行为是否涉及违法咨询相关业内人士及医疗律师。

  “水蜜丸”身份之争:

  假药还是制剂工艺?

  维权患者指责张少聪的“水蜜丸”为三无假药。

  根据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水蜜丸系指饮片细粉以炼蜜和水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山西省中医院制剂室张轶欧向“医学界”表示,水蜜丸的生产有严格规定。

  “依法生产水蜜丸药品或制剂,需要取得相应的国家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并在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配制生产,所生产药品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标准,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张轶欧介绍,无论是否为“秘方”,所有药品均应具备相应的药名、用法用量、规格和特定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而且要有确切的疗效,明确的适用范围、应用禁忌与注意事项。”

  维权患者提供的张少聪自创秘方“水蜜丸”外包装显示,早期“水蜜丸”外包装无任何信息说明,如今供应的“水蜜丸”也不符合上述规定。

  “医学界”了解到,患者收到的“水蜜丸”及中药材无供应机构信息,生产“水蜜丸”的机构是否具备生产资质目前不得而知。

  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张少聪曾表示,“水蜜丸”不是产品,而是中药的制剂工艺。

  资深医疗律师宋绍辉则认为,从披露出的信息看,该药品批量生产属于中成药,生产企业应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该药品也应获得国家批准,否则就属于假药的范畴。

  《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五十六对于中药制剂配制有明文规定。

  中药制剂配制医疗机构需要具备许可证,配制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之后方可配制,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声音:医生违法、医院担责

  不少维权患者表示相信张少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立三甲医院医生的身份。

  在这起事件中,医院、医生、患者之间究竟是什么责权利关系?

  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贺滨认为,医院对患者构成欺诈,医生对医院构成职务侵占。

  “医院不能以医生个人行为当作理由推卸法律责任,医生相关行为发生在医院正常上班期间,且与其职业密切相关,患者和医院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必须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医院可向医生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医生从中获利,涉嫌以职务行为侵犯医院利益,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少聪多次表示让患者院外购买“水蜜丸”是因为医院有最低剂量要求,在宋绍辉律师看来这种行为不论是因为“好心”还是“逐利”都非常危险。

  “如果医院做不了,且医院也同意他这样做,从内部关系讲,该医生不侵犯医院利益,但医院仍要对患者承担责任,这种行为必须经过医院同意。没有药物可以完全保证疗效,由于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所以一旦药物没有疗效,患者必将打假,医生也将面临法律制裁。”

  在宋绍辉律师看来,新闻事件的三方责权利非常清晰。

  “患者到医院挂号就诊,与医院建立了医患关系,在为患者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医院。利用医院平台让患者到外面药店购买自己制造的药品,侵犯了医院的利益。无论药品是否出现问题,患者都有理由认为与医院建立了医患关系。”

  有业内人士指出,张少聪的行为无异于火中取栗,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或将面临没收非法所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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