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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就能打医生?涉医“小打小闹”引起最高法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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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07:40:45医学界

  “是不是有钱就可以打医生?轻微伤仅罚款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威慑和对医闹的惩罚。”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郑雪倩抛出这样的问题。

  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中国医师协会承办的第十三期“案例大讲坛”在中国医师协会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来自学界的专家学者等就今年发生的涉医违法热点案例,展开了研讨。

  2018年,内蒙古张沛医师被患者及家属5人围殴,被诊断为肾挫伤、4、5、6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对患者及家属5人进行了治安处罚,张沛医师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该案性质已属于刑事案件受案范畴。

  湖南医师江凤林遭受患者家属殴打造成轻微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江医师对处罚结果不满遂把当地政府和公安局告上法庭,目前已经进入二审阶段。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在部分暴力伤医案件中,有些检方不起诉,有些定罪不量刑,还有些直接行政处罚,这类基层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较为简单,引起了很多医护人员的不满,需要引起思考和重视。

  “在很多案例中,给医护人员造成的是轻微伤,是否要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来追究责任?在病房、门诊大厅摆花圈、设灵堂扰乱了正常的诊疗秩序,侵犯了医院利益,也侵犯了其他患者利益。”

  北京大学医管中心副主任高树宽表示,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医院是事关患者生命安全的公共场所,保证医疗机构安全不只是医疗机构内保的责任,还应加强执法权的有效性、权威性、震慑力,很多辱骂、纠缠、推搡、打人无法取证的情形是执法的空白地带,应当重视。

  郑雪倩律师告诉《医学界》,对于轻微伤建议采取刑事处罚手段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1、医疗机构内随意打骂医生,伤害医生个人的同时,更破坏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的利益,国外在这方面处理很严格。公安机关不能简单把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打骂事件等同于邻里纠纷,维护医院秩序才能保护公众利益,打骂医生不是私人矛盾。

  2、对于轻微伤采取刑事处罚手段也是导向问题,提高违法成本可以提升全民法律意识,约束公众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内的行为。

  中国医师协会秘书长李松林表示要结合医疗场景去看待涉医违法犯罪。“在医疗环境中,伤害医生会直接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更大,期待在执业环境中的医生能像哨兵一样,不可侵犯。”

  在涉医违法犯罪的惩处上,中国台湾就严厉的多了。因为医疗暴力不断增多,台湾在2014年完成了对《医疗法》24条和106条的修订。其中106条增订了:

  毁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似场所内关于保护生命之设备,致危险于他人之生命、身体和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折合人民币66674元)以下罚金”;“对于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施强暴、胁迫,足以妨碍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医事人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际的执法中,一位患者因辱骂台湾大学医院急诊医学部一位医生“垃圾”,被法院判为“公然侮辱罪”,处拘役20日,如易科罚金则以新台币1000元一日折算。

  另一杨姓男子因辱骂彰化基督教医院护士“下贱、欠骂”,也被以“公然侮辱罪”被检方起诉,被判拘役45天。但检方认为杨某有主观恶意,且不悔改,45天量刑过轻,遂提起上诉。

  但在内地,辱骂医务人员可能都不会被处罚。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樊荣在研讨会上表示:“医疗机构一线遇到最多的不是‘武斗’是‘文斗’,这对医疗秩序的伤害更大。辱骂、纠缠、长期慢性扰乱医疗秩序是诊疗一线是经常碰到的事情,但目前这种扰序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也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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