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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新《条例》下月将执行,对医生是喜是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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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01:49:00医脉通

  被誉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升级版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终于获得通过,并且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尽管在新《条例》在制定、送审时就被广泛质疑,认为其不能调和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冲突,不但不能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反而使得冲突表面化、尖锐化,后患无穷。但不管怎样,新《条例》施行了!

  最近,无论是医政部门、医疗机构,还是法学圈都在关注并解读这个新《条例》的新规定。作为一个行政法规,医院和医务人员都是需要遵照执行的,否认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有过错,就意味着“赔钱”。不管包括五章56条的新《条例》如何影响医政部门、法律部门,甚至整个社会,暂且只关心对医务人员造成了哪些影响。

  老刘不但仔细研究了新《条例》的每一条,也参考了各行业专家学者对此《条例》的一些评价,认为对于医务人员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 医患纠纷纳入治安管理,要求多部门各司其职;

  2. 对于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

  3. 为医疗纠纷合法途径解决积极创造条件。

  多部门合作共治,要求媒体规范报道

  通过几代人的努力,医院终于被明确当做公共场所,医患纠纷被公安部明确规定纳入治安管理。由于近期多部委联合行动,加之《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警察出警、平乱似乎都有了依据,再也不是不出警或者出警后旁观了,公安机关也开始作为了。

  但是,伤医、杀医、侮辱医生的事情仍不绝于耳,新《条例》的颁布是不是能有助于恶性事件的发生,真正起到维护医疗秩序的作用?呵呵……

  早在1986年,原卫生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布通知,要求维护医院秩序。看看通告发布的背景以及通告内容,童鞋们不难发现,当时医闹就已经不是偶发事件了,只是由于信息沟通工具有限,未能人尽皆知而已。此通告在那时就明确了医患冲突适用治安管理,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截图

  之后,直到2001年和2012年,原卫生部、公安部两次下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2016年再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前后几代人努力了三十多年,才取得了目前的成就。这就证明要解决医患之间不断升级的冲突任重而道远,新《条例》的出台显然不能在短时间内就解决多年的问题和矛盾。但新《条例》强调多部门合作共治,明确了公安部门依法出警的义务,规范了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信息的报道,还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综上所述,对于医生来说,短时间内执业环境明显改善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期待公安部门的作为、媒体人的良心报道能逐渐改变现状。

  对医生执业要求再上新台阶

  有学者指出,新《条例》起草的思路包括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在通读条款后,老刘并没有感受到权利有多少,却真真切切地感觉义务真不少。

  1. 知情同意、医患沟通必须耐心、全面

  在预防章节,除了告知义务、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新《条例》还特别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提出的疑问,都要耐心解释、核实、自查,并进行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在处理章节,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告知患方涉及纠纷处理的病历查阅、复制、封存、启封有关事项;涉及实物争议的,如输血、输液、其他医用产品使用引发纠纷,应告知患方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事项;如患者已死亡,还应告知尸检和尸体处置的事项。

  2. 依法执业,加强人文关怀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医疗、护理、药事、检查、器械、血液、新技术方方面面全包括。法律法规层面、道德层面、伦理层面,要求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有效。

  医疗机构不但要加强人文关怀,还需要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3. 主观病历也能查阅、复制

  新《条例》被称为“病历管理史上最严”,患方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所有病历的原件或复印件。而医方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书写病历、妥善保管病历、协助封存病历,即使是运行病历也在封存之列。即使是“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都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虽然过去患方也可以通过诉讼中证据交换的形式得到主观病历,但是需要一个过程,而且那时的主观病历一般都是患者出院后医方已经完善好的病历。如果患方随时可以查阅复印,就意味着医生病历要及时完成,在时限内书写确定诊断,主观病历要及时打印出来并签字。病历书写不但要及时,而且还必须正确、准确,万一发现有错误,重新更正,可能会有篡改病历的情况。

  刚当住院医的时候,管十几个病人忙得焦头乱额,经常会把某患者主任查房意见写到另一个患者的病历上,还好那时候如果发现了还可以扔掉重写。现在的规定,患方可以随时查阅病历,想改,敢改吗?

  新《条例》规定: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的行为加重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外科医生忙到手术都做完了,病历里却只有一沓知情同意书和检查报告单,其他病历还没来得及写。不知道看到新《条例》中的病历管理内容,作何感想。

  医疗纠纷发生时,要指导患方保存证据、合法维权

  新《条例》中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占据了绝大多数篇幅。

  第九至二十一条为医疗纠纷的预防。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医疗机构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第二,要做好沟通、安抚工作,满足患者查阅、封存病历的要求,积极处理投诉;第三,要积极告知,让患方清楚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总体指导意见是让患者满意对医疗工作满意,投诉发泄有渠道,才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十二至四十四条为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的途径有四个,其中突出了人民调解的作用。作为一种免费解决纠纷的途径,新《条例》对人民调解是比较推荐的,并且明确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甚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急性鉴定。条条款款都是在保障医疗纠纷处理途径通畅、权责明晰。总体指导意见应该是认为如果为患方提供了经济实惠、快捷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并且能避免患方采取非合法途径维权,减少伤医、杀医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因此,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医方有义务告知患方对诊断质疑可以进行尸检;想要索赔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病历可以随意查阅,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定会有人耐心解答的;想要投诉,请看指示标志找到专门部门,门口有流程提示,还有投诉电话哦!

  新《条例》可算是为患方合法维权铺平了道路,公平性、专业性、经济性,各个方面几乎都想到了。其宗旨是,别在医院闹了,多种索赔途径都准备好了。如果说医疗诉讼的高成本减少了烂诉案件的发生,那么多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为患方烂诉提供了沃土。由于选择途径多样、成本不高、收集证据无阻碍、医疗纠纷是会减少还是增多,还未可知。

  看到这里,奋战在临床一线的童鞋们是不是有点儿明白了,临床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工作不好做啊!

  新《条例》修订重点和亮点

  作为升级版条例,其中有些内容是过去没有的,有些内容明确的事项是与临床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

  1. 患者可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主客观病历的概念将会成为历史;

  2. 患者可以随时封存病历,包括运行中病历,医疗机构应制作清单、妥善保存;

  3. 封存病历在3年内未提起纠纷解决,机构可自行解封;

  4. 尸体逾期14天不处理,医疗机构报告卫生行政和公安部门后可依规处理;

  5.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6. 医疗机构只要存在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即使未造成后果,都要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严格处罚;

  7. 医疗机构未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未尽告知义务,拒绝患者查阅、复制、封存病历资料,未按规定书写、保管病历资料,未配备专员接待投诉等,都将面临处罚;

  8.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

  9. 新闻媒体要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合法、真实、客观、公正。

  10.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存在过错行为,医政部门不履责或玩忽职守,也要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临床医生来说,新《条例》将对医疗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再次升级,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而预防和积极处理医疗纠纷是否能减少医疗纠纷,是否会占据医疗机构大量人力、物力,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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