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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北州医改“四大重礼”惠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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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1 10:59:00青海新闻网

  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新农合筹集标准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保障范围、每人建立健康档案……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我州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医改措施,构建起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全州广大群众送上了“重礼”。

  我州不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到今年年底,全州基本医疗保险保率提高到90%以上。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率提高到9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巩固在100%。新农合筹资标准从现在的人均170元提高到人均315.7元,比全省人均标准高15.7元,同步将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从现在的人均220元提高人均300元左右。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制度,新农合继续完善家庭账户,当年未报销医药费用的城镇居民,可将个人参保金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个人缴费,并探索建立定额奖励制度,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防止浪费。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比2010年各提高1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0%、70%、80%和90%;城镇居民医保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比2010年分别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65%、75%和85%。力争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并轨。扩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疗保障范围,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保障病种从4种扩大到15种。将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手术、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三类特重大疾病纳入提高保障水平范围。将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22种慢性病、高原病、地方病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特定慢性病保障范围。

  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州所有政府办州县级医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覆盖率达到100%。提高政府对村医的工作补助标准,从今年起,村医工作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农业区11000元、牧业区11840元。同时每个村卫生室按1000元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分的村医,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县级财政按照每村卫生室3000元的标准,安排药品周转金。将乡镇卫生院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执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不含药品和医用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定价为8元,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分别支付7元,城乡居民个人承担1元。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提升县级医院为“龙头”、强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夯实村卫生室的“网底”,健全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急危重病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不出县的目标。逐步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着力加强县级医院标准化等建设,努力把县级医院建设成县域内医疗服务中心。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2011年,全州所有中心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村卫生室标准化率达到100%,同步配齐“小十件”常规诊疗设备。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今年,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完善并严格执行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

(责任编辑:晏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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