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养生节目:不能止于三令五申,要有重罚

2017-06-05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其中有“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等表述。

  很多媒体将此作为“新闻点”,做上了标题。其实,早在2014年10月,广电总局出台《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就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电视养生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此次发文的主要内容,比如聘请专家的资质要求,也都在那个通知中出现过。依照经验,相同条文三令后又五申的,多数情况下表明“整治”效果至少并不持久。

  养生类节目此前所有乱象的根本原因,无非和当初“百度-莆系医院事件”一样,药企或医疗机构,试图利用媒体平台,增强合法性、可信度,让平台为自己背书。当然,纯粹的作假和虚夸,又视程度不同另当别论。

  监管也不只中国严厉。近年来,健康类电视节目逐渐占据了德国各电视台的黄金时段。在德国,一般的娱乐节目都是向节目公司购买的,但健康节目必须台里亲自制作,也要有详细的节目计划,以及审批。公立电视台由台里的决策机构——电视委员会审查。私立电视台的审查,主要是德国媒体许可和监管委员会。

  但是,在中国,电视台特别是央视节目的公信力,对公众,特别是获取信息能力很差、容易被蛊惑的中老年人群,比其他国家高太多。这和很多自媒体获取的公众认可不同。后者需要用持续的诚信和产品质量赢得尊重,无法倚靠任何强势背书。

  中国官方媒体必然的国有属性、体制身份,使监管的难度增加。广电总局的通知,强调“社会公司”与“体制内机构”的区别,无非也是要在这一体系内解决问题,实现有效监管。

  广电总局的监管主要强调的是“前端监管”。通知中,除了强调体制内主体的责任,更多的办法,则是提升入行的门槛和节目制作的成本。但监管还可以是“后端”的,不仅是提高准入门槛,还可以是加大事后的处罚、开加民间更便捷的维权渠道。

  尽管国情不同,欧美在类似问题上的监管经验,仍然值得借鉴。美国养生类电视节目中,擦边球的保健产品不少,但即使在广告中,美国的保健品生产商也不敢过分夸大自己的产品效果,反而常使用“该产品过量食用可能会导致什么问题”,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请咨询医生意见”等措辞。这不仅是因为消费者维权意识强,更关键在于相关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周到;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严厉。比如,2012年7月,葛兰素史克公司在美国被罚款30亿美元,原因就是它不当宣传其抗抑郁药盐酸帕罗西汀可以用于未满18岁的病人,以及没有报告治疗糖尿病的药物文迪雅的安全数据。

  所以,对药品、保健品监管,要“瞻前”,还要“顾后”,不能只提高保健品广告的准入门槛,还得强化事后的处罚力度。两年里,几乎同样的养生节目的规范内容被三令五申,说明了监管部门的努力,也说明还可以换一种思路,在“事后处罚端”上用力,当然这需要食药监部门、广电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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