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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滋补药、保健药等10类药品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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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09:51:07健康界

  4月2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称《药品目录》),按通用名进行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药品目录》范围。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出现这几类情况 将被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征求意见稿严格界定了《药品目录》中药品的选择范围,明确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等十大类别药品不得纳入《药品目录》。

  此外,《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并非是固定存在于目录当中,如若发现以下六种情况之一,将直接被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三)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四)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五)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六)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这些药品 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中将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且“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是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是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是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是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原则上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期满后(可续约1次,续约期2年),可根据协议期内医保基金实际支出(以医保部门统计为准)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分析进行对比,按差异程度降价,并续签协议。具体降价规则另行制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国家《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按照调整权限和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各地区《药品目录》,经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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