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相关内容
取消关注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药学教科书和药学图书中,经常出现精神药品和精神药物。从字面上看,好像是同一个名词、同一类药品。
其实不然,二者含义大不同。
目前有许多患者, 甚至部分医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精神药物, 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为了临床合理用药, 减少医疗差错, 指导患者正确用药, 现将精神药品与精神药物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下几方面给以区别。
01 定义不同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物是指治疗精神障碍一类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焦虑症、改善脑功能、稳定心境、兴奋精神的药物,也称为抗精神病药物或神经精神药。
其实它们的学科也不同,精神药品属于药事管理学中的名词,精神药物属于药理学中的名词。
02 分类不同
精神药品分类的主要方法,是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类,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我国生产和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丁丙诺啡、氯胺酮、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三唑仑、马吲哚、γ-羟丁酸等。
我国生产和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有:有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劳拉西泮、扎莱普隆、麦角胺咖啡因、氯硝西泮、佐匹克隆、奥沙西泮、咪达唑仑等。
精神药物按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类:
吩噻嗪类,如氯丙嗪、奋乃静、氟奋乃静、三氟拉嗪等;
硫杂蒽类,如氯普噻吨、氟哌噻吨等;
丁酰苯类,如氟哌啶醇等;
苯酰胺类,如舒必利、泰必利;
二苯氧氮平类,如氯氮平;
二苯丁哌啶类,如五氟利多;
吲哚类,舍吲哚、吗茚酮;
苯并异唑衍生物利培酮等;
其他,如阿立哌唑、曲美托嗪;
长效药:哌泊噻嗪棕榈酸酯等。
03 用途不同
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的品种虽然有限,但临床应用比较广泛。主要用途有:
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等
如地西泮、氯硝西泮、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等。另外,地西泮、氯硝西泮、硝西泮、苯巴比妥也可用于治疗癫痫,地西泮是用于治疗癫痫持续状态的首选药。
精神兴奋作用
如哌醋甲酯,主要是选择性地兴奋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部位,提高大脑皮层兴奋性。临床上用于治疗小儿遗尿症,对儿童多动症也有较好的疗效。
镇痛作用
如丁丙诺非,临床用于癌症、手术后、烧伤后和心肌梗死后疼痛等。丁丙诺非的镇痛作用强,作用时间长,其镇痛作用约为吗啡的100倍,其作用时间针剂可持续6 h~8 h,舌下含片可维持8 h~12 h。另外,丁丙诺非含片还可用于吸毒成瘾者的脱毒治疗。
而精神药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心因性精神障碍和一部分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一些精神疾病。
精神药物的药理作用与影响中枢多巴胺通路的多巴胺功能密切相关,它能有效地控制兴奋躁动,治疗思维障碍和行为障碍,改善接触,消除病人的敌对态度。
而近几年迅速发展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如利培酮还能减慢疾病衰退的过程,有效改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认知功能障碍,提高回归社会的能力。
04 管理不同
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国家有具体的管理规定。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一整套严格要求,必须做到:专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帐册,保存期限应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
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只能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
具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在为患者首次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为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对处方限量进行规定: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而精神药物则属于一般性药品,在管理上无特殊要求。
05 处方上的不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一",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保存期限为2年。
精神药物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06 标识上的不同
精神药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必须印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即白绿相间的四个小方块内有精神药品四个字形成一个大方块。
精神药物无特殊标识。
07 药物本质不同
精神药品和精神药物虽皆为中枢神经系统药,但有着本质的区别。
精神药物除了发挥正常的药理作用外,长期用药不会产生精神依赖性。而精神药品则长期用药后可产生精神依赖性,产生周期地或连续地使用某种药物的欲望,即产生强迫性用药行为,以便获得满足或避免不适感等,给用药者本人造成伤害。
因此,对精神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掌握其适应症,按处方规定开具精神药品,不允许为满足病人需要开超量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师应当拒绝调配,严防滥用。
正确区别和掌握精神药物与精神药品,对于合理使用与规范管理精神药物与精神药品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友干. 区分好精神药品、精神药物、抗精神病药[N]. 中国医药报,2014-05-22(006).
[2]刘岐涛,李军胜,邹麦萍.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J].内蒙古中医药,2013,32(30):86.
[3]高伟.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13):769.
[4]马新华.如何正确区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J].求医问药(下半月),2012,10(02):415-416.
[5]任保红,赵强.正确区分精神药品和抗精神病药物[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1,22(04):457-458.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7]《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施行。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4日
[9]《精神药品与精神药物》 战略支援部队医学中心 樊宇新、李艳蕾
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 药剂科
主任医师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药剂科
主任药师
南京鼓楼医院 药剂科
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 药剂科
副主任医师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药剂科[新院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