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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据新华社南宁1月4日电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被判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18万元。
2001年12月19日6时55分,孕妇韦某在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产房自然分娩出原告卢某,当时卢某情况良好。后被告没有对卢某出现的黄疸采取过任何治疗措施。而儿科学研究证明,新生儿出现病理性黄疸后,不加处理的,血清胆红素浓度会迅速升高,并突破血脑屏障,约在12小时至24小时内形成核黄疸,造成不可逆转的脑性瘫痪。而被告发现卢某出现黄疸症状后,耽误治疗的时间大大超出了上述时间界限。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应对卢某的损害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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