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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由于使用化妆品而引起的皮肤及附属器的病变。如红斑、丘疹、脱屑、皮肤及粘膜干燥、色素沉着、瘙痒或刺痛等。这些病变的出现,与人们使用化妆品保护皮肤、美化生活的主观愿望恰好相反。近十余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工业蓬勃兴起。与之同时,由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损害病例也急剧增加。各类学术会议上屡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病例报道;专业杂志、文献资料经常刊登化妆品所致皮肤病、美容病的案例总结[1~4];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也时常出现有关的专题新闻。种种迹象表明,由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各种不良反应已成为皮肤美容领域的突出问题。化妆品皮肤病是一组有不同临床表现、不同诊断和处理原则的临床症候群。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T17194-1-1997 ~ GB/T17194-7-1997,共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定义范围包括: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痤疮、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等6类。现分述如下。
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是化妆品皮肤病的主要类型。国内资料统计表明此类损害占化妆品皮肤病的70%以上[5]。1992、1993年国家卫生部组织了两次全国十大城市化妆品皮肤病义诊活动,在所诊治的1493例化妆品皮肤病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也超过50%。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包括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除臭、祛斑、脱毛类等常在接触部位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使用频率较高的普通护肤品则常常引起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这类损伤多发生在面、颈部,以成年女性多见。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国外报道较多。北美接触性皮炎研究组(NACDG)在1972年至1983年期间共收集713例临床诊断为接触性皮炎的患者,斑贴试验结果证实其中5.4%的患者和使用化妆品有关[6];赵辨1994年综述了荷兰、丹麦、西班牙、法国、美国等多个国家不同时期的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发病情况,其发病率在临床诊断为接触性皮炎的患者中分别为2.2%~12.2%不等,多数在4%左右[7]。
斑贴试验是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重要依据之一。用患者所用的、可疑致病的化妆品原物做斑贴试验,大多数患者可出现阳性结果:国外文献记载为81.3%[8],国内资料报道可达95.2%[9]。斑贴试验阳性可以确定致敏的化妆品品种,进一步做化妆品标准系列抗原的斑贴试验则可能找出化妆品中具体的致敏物质或变应原,皮肤反复开放试验或重复使用试验也有助于确诊[8、9]。对具有刺激性的化妆品如祛斑、除臭、脱毛类等不宜做封闭式的斑贴试验。
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是指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在光照条件下而的皮肤粘膜炎症性改变。据国内杂志报道其发病率占化妆品皮肤病的0.5%~1.15%不等[5、10],全国十大城市化妆品皮肤病义诊活动中,光感性皮炎约占1.18%。目前国内多数临床单位尚未常规开展光斑贴试验技术,且诊断标准不一,因此上述发病率可能较实际情况偏低。根据发病机制和发病情况不同,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可分为光毒反应和光变态反应。光毒性反应和中波紫外线(波长290~320nm)照射有关,光变态反应则主要由长波紫外线(波长320~420 nm,可穿透普通玻璃)引起[11]。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可见于防腐剂、染料、香料以及唇膏、口红中的荧光物质等成分中,防晒化妆品中的遮光剂如对氨苯甲酸(PABA)及其脂类化合物也能引起光感性皮炎[12]。皮肤光斑贴试验是诊断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重要依据。具体方法参见文献[13]。该方法的结果判定一项中列举了不同条件下试验结果的临床意义。其中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未照光处出现阳性反应,而照光处反应更为强烈,表明斑试物不仅具有刺激性或变应原性,而且还可能引起光毒性或光变应性反应。此时仍应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原则加以处理。
3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面部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是化妆品皮肤病的常见病变之一,文献报道其发病率约为化妆品皮肤病的10% ~50%[5,10]不等。在1992、1993年两次十大城市化妆品皮肤病义诊资料中,化妆品色素异常发病率均超过30%。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中以色素沉着较为常见,多发生于面颈部,可单独发生,也可以和皮肤炎症同时存在或继发于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之后,对后者有人称之为色素性化妆品皮炎[14,15]。西方文献中常出现的Berloque皮炎(香料皮炎)也属于这种反应。含有氢醌的化妆品有时引起不符合主观愿望的色素减退甚至色素脱失,作者曾诊治过因使用染发剂或生发水后出现白癜风样皮损的病例。
伴有炎症或继发于炎症后的化妆品色素异常可借助皮肤斑贴试验协助查找病因,有报道用可疑化妆品作斑试,阳性率可达80.65%[5]。对单独出现的化妆品色素异常,或病史不清、缓慢发生的色素异常患者,斑贴试验的诊断意义不大。另外在某些色素性皮肤病如皮肤黑变病、皮肤异色症等病中,化妆品的具体影响尚不清楚。因此,在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的诊断中应强调病史及临床表现,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分析,必要时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或光斑贴试验。
4 化妆品痤疮
化妆品引起的痤疮样皮损在化妆品皮肤病中并不少见,国外也早有化妆品痤疮的报导[16]。国内报道其发病率约占化妆品皮肤病的3.5%~10%不等[5、10]。1993年曾有某换肤霜曾在短期内引起大量化妆品皮肤病病例,其中化妆品痤疮占33.7%[17]。化妆品痤疮可因化妆品对毛囊口的机械性堵塞引起,如不恰当使用粉底霜、遮盖霜、磨砂膏等产品,可引起黑头粉刺或加重已存在的痤疮;也可以造成毛囊炎症。香膏剂、发膏剂等产品常含有这种潜在致痤疮的化妆品成分。诊断化妆品痤疮主要依靠病史和临床表现,并强调和非化妆品引起的各类痤疮鉴别诊断,必要时对患者所用化妆品做化学分析。寻找可能引起痤疮的化妆品成分。进行化妆品及其原料的致痤疮性动物试验具有研究价值,国外常用兔耳试验作为动物模型。化妆品可引起兔耳的两种组织学改变:一是毛囊口缓慢扩张,充满致密的角化物质,这种变化即是化妆品的致痤疮反应;另一种是,毛囊口的炎症,毛囊口内没有致密的角化物。
5 化妆品毛发损害
是指应用染发剂、洗发护发剂、发乳、发胶、眉笔、睫毛油等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脱色、变脆、脱落等损害。随着美发、染发、护发等系列产品的出现及新项目的开展,由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病例逐渐增多,专业杂志、学术会议上现散发病例的个案报道[10]。化妆品毛发损伤可表现为发质的改变和断裂、分叉和脱色、质地变脆、失去光泽等。也可以发生程度不等的脱发。化妆品毛发损伤的机制多为物理及化学性损伤。诊断化妆品毛发损伤主要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及毛干、毛囊的显微镜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电子显微镜检查。根据患者停用可疑化妆品后对治疗的反应和恢复情况也有助于诊断。对单独表现为脱发的患者,皮肤斑贴试验无诊断价值。发生损伤后应对可疑化妆品进行质量鉴定,核实是否为伪劣产品,限量物质是否超标,有否污染和变质等;对患者的头发也应该及时检查,利用显微镜对发干、发根进行物理性状的观察,必要时取患者头皮组织进行病理和免疫病理检查,以便和斑秃鉴别诊断。
6 化妆品甲损害
是指应用甲化妆品所致的甲本身及甲周围组织损伤及炎症改变。文献报告中很少将化妆品甲损伤单独统计分析,但这种损伤类型并不少见。指甲美容是现代美容化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甲化妆品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修护用品,如表皮去除剂、磨光剂、指甲增强剂等。第二类是涂彩用品。第三类是卸除用品。指甲用化妆品组成成分中多数有机溶剂、合成树脂、有机染料和色素,以及某些限用化合物,如丙酮、氢氧化钾、硝化纤维等。它们多数有一定的毒性,对指甲和皮肤有刺激性,并有致敏性[18]。化妆品甲损伤包括甲板损伤和甲周围软组织损伤两部分。甲板损伤表现为质地脆裂、失去光泽、甲板变形、软化剥离等。这些病变可由指甲化妆品直接引起,也可以表现为甲周围皮炎的继发改变。甲周围软组织损伤可表现为多种类型,如原发性刺激性皮炎可由甲板清洁剂、表皮去除剂中的某些成分引起;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树脂类、指甲硬化剂中的甲醛等成分诱发;光感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多种荧光物质引起等等。根据甲化妆品接触史、甲及甲周出现上述病变,较易做出化妆品甲损伤的诊断。对伴有甲周炎的病例,可进行皮肤斑贴试验以协助诊断。甲化妆品有时可通过手指接触引起面颈部的接触性皮炎,用可疑化妆品做斑贴试验也有助于确定病因。
(实习编辑:王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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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 皮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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