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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1、有受孕可能的妇女用药时,需注意月经是否过期;孕妇看病就诊时,应告诉医生自己已怀孕和妊娠时间,而任何一位医生在对育龄妇女问病时都应询问末次月经及受孕情况。
2、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和适应症。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有病不用,孕妇因为疾病同样会影响胎儿,更不能自选自用药物,一定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已证明对胚胎与胎儿无害的药物。
3、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尤其是在妊娠的头3个月,能不用的药或暂时可停用的药物,应考虑不用或暂停使用。
4、用药必须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持续时间。坚持合理用药,病情控制后及时停药。
5、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就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6、已肯定的致畸药物就禁止使用。如孕妇病情危重,则慎重权衡利弊后,方可考虑使用。
7、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
8、禁止在孕期用试验性用药,包括妊娠试验用药。
(责任编辑:谢晓)
主任医师
深圳市中医院 妇产科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妇产科(本部)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妇产科(本部)
主任医师
北京协和医院 妇产科
副主任医师
昆明市妇幼保健院 妇产科
三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云康路老街三村
三级甲等 中医医院 公立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路571号
二级 综合医院 公立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吉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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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江苏省江阴市寿山路163号、(东区)江阴市人民东路35号
二级 综合医院 公立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惠山直街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