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肝功能是否可以开诊断证明,需根据检查的目的来判断,对于肝功能的常规检查,通常不可以开诊断证明。而对于肝功能的异常检查,如肝功能、乙肝五项等,则可以开具一定的证明。
1、不可以开诊断证明:对于肝功能的常规检查,主要包括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白球比等。这些指标的结果对于肝功能是否异常具有提示作用,若进行肝功能检查时,其中的任何一个指标出现异常,都不可以开诊断证明;
2、可以开诊断证明:若肝功能检查中的指标出现异常,如出现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升高,或出现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升高,同时出现白蛋白下降,球蛋白升高等现象,则提示肝功能异常,可以开具一定的证明,证明肝功能异常是处于活动期。
患者开具肝功能检查证明后,还需要同时结合肝脏超声检查、免疫学检查、病毒学检查等其他检查,进行综合分析,才可以判断是否患有肝脏疾病。若患有肝脏疾病,则需积极进行治疗,以免导致肝功能进一步下降,从而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
病例:孕妇应认识早产的征候,如有未满孕周“见红”并伴有规律宫缩(规律性的下腹痛)、腰背酸痛、阴道有温水样东西流出等异常情况,应尽早去医院检查。医生会判断孕妇是否先兆早产,并决定进一步的处理,尽量减少早产的发生或使早产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程度,尽量保证孕妇及腹中宝宝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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