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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借“肚”犯罪 如何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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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01:20:39亲贝网

  借“孕”犯罪肆无忌惮,因有法律做“靠山”

  借“孕”盗窃胆更大

  说起盗窃,每个人都不陌生,即使没有被盗的经历,也会听过各类盗窃案件。但与鬼鬼祟祟混迹于人群之中,趁人不备突然下手的普通小偷不同,“两怀妇女”(常指正在怀孕的妇女和哺乳期的妇女)行窃更显肆无忌惮,表现至少有以下两点:

  一是不顾地点。商场柜台下有摄像头是常识,在本案中,唐某依然敢行窃;还有借“孕”盗窃者把手伸向了儿科门诊,专门盗窃带孩子看病的母亲,安徽芜湖市就曾破获过这类案件。

  二是再犯案率高,对犯罪事实大包大揽。本案中的唐某在已有7次盗窃前科的情况下,近期又至少参与过8起盗窃案;在2010年浙江破获的一起特大孕妇团伙盗窃案中,一名叫朱青的女子竟被警方抓过34次,但因作案时不是怀孕就是处在哺乳期,她没有一次被关押。

  由于孕妇犯罪处罚较轻,东莞万江的一个盗窃团伙甚至形成了这样的潜规则:一旦被警方抓获,其他人会把犯罪事实推到孕妇或者“奶妈”(处在哺乳期中的妇女)身上;孕妇或“奶妈”也会大包大揽,把所有犯罪事实承认下来。可以推断,这种潜规则在国内类似的盗窃团伙中也会同样适用。

  法律的“保护”给了她们底气

  女子曾某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为逃避坐牢,竟在判刑后的近10年里,14次怀孕逃避收监。直到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再次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曾某收监执行的建议,今年39岁的曾某才被正式收监。

  2005年10月17日,曾某因贪污罪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时,曾某因怀孕,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当曾某要被收监送去看守所时,她称怀孕了,等对其不予收监后,她再去堕胎。曾某身体休养好后,将被执行收监时,她又怀孕了。如此反复,从2006年至今近十年,曾某先后14次称怀孕,1次为假怀孕外,其余13次均为真怀孕。

  几个月前,乌市沙区司法局再次向法院提交对曾某执行收监的建议,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收监的决定。随后,乌市沙区司法局与仓房沟派出所一同将曾某押送至看守所并办理了相关的入所手续,曾某被正式收监。

  法律过度保护孕妇,实际执行中孕妇也是“烫手山芋

  相比于一些国家或地区怀孕妇女也要坐牢,甚至分娩时孕妇还带着脚镣的做法,中国对于“两怀妇女”可谓非常人道,也常有人把这当成中国女犯权益高于他国的一个明证。然而,优待孕妇的原因不止于此。

  案例:看狱中产子这块山芋有多“烫手”

  2008年,孕妇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并进入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按照当时的刑诉法,吴琼是重刑犯,不符合监外执行规定,“女监从1984年建监以来,还从来没有遇到过像吴琼这种情况”,她的孩子怎么办成了一个大问题。

  因为吴某无力负担生产费用,其家人和孩子父亲(被吴某所杀)的家人也不愿意出这笔费用。为此,浙江省政法委、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专门协商,最后约定:产前由女监负责收押,孕期、产期的检查、医疗费用由监狱、瑞安市政府共同承担。

  这之后,监狱医务室妇产科医生为她制定了产前保健计划,并提供营养餐;吴某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分娩后,监狱专门花3000元请了保姆,并安排四组女警,每天24小时轮流陪护;孩子在出生一周后,在浙江省政法委的协调下,孩子被当地福利院接收,吴琼仍回监狱服刑。

  事情到这里还没完。因为福利院只能接收孤儿,需要吴某放弃抚养权,而吴某坚决不愿意,最后民政和公安部门特事特办,将孩子的户口落到了福利院的集体户口上,孩子上学、医疗都纳入国家财政经费,才算解决了问题,而这是“福利院建立以来独一无二的”。

  成本高风险高,不收怀孕女犯顺理成章

  常有学者责备司法机关执法过于教条,将刑诉法中“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可以”理解为“怀孕或哺乳期妇女违法犯罪不受拘留、逮捕等羁押”,在执法过程中走了样。

  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上文中的案例已经说明了收监孕妇的成本有多高。光是成本高,但考虑到影响好,或许尚可接受;而风险高则让公安、看守所、监狱各方都害怕。因为利用孕妇身份犯罪的女性,常常多次重复流产、怀孕这一过程,身体大受损害的同时,也更易流产。在一些案件中,民警一抓到这类孕妇,她们就躺到地上“喊叫肚子痛”,这让警察“压力山大”,往往抓了放、放了抓、抓了又放……更让警察倍感挫折;看守所羁押条件差,如果造成孕妇流产或一尸两命,看守所吃不了兜着走,所以看守所一般不收孕妇;而按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被判无期徒刑的女囚,若怀孕或处于哺乳期,也可以暂时在狱外服刑,上文中吴某的案例也很难再现。

  由此可见,与其说是保护女囚权益,相关部门执法太机械,不如说是山芋太烫手,谁都不想背包袱。

  正义需要成本,“烫手山芋”不能没人接

  入狱和保护怀孕女犯权益并不冲突

  常有人认为,无论女子监狱条件如何改善,总是无法与原来的家庭环境相比,因此对“双怀妇女”给予不坐牢的优待总不会错。但这种想法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借怀孕身份进行盗窃的人常常来自社会底层,谋生手段匮乏;不盗窃,很可能要靠救济为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坐牢,女犯也难抚养好婴儿。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55条(推迟自由刑的执行)规定“根据受有罪判决人所处身体状况,立即执行与监狱的设施不相容的,也可以推迟刑罚的执行。”由此可见,女性罪犯怀孕或需要哺乳婴儿时,可以援引该制度推迟刑罚的执行。该法第456条还规定:刑罚推迟不允许超过四个月的时间,而且申请人还需要其他人为自己提供担保。

  日本的相关法律着眼点则在于刑罚的“停止”。《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482 条规定,“对于受惩役、监禁或者拘留宣判的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刑罚:三、怀孕150日以上时;四、分娩后没有经过60日时”,换言之,女性罪犯在怀孕150日以上至分娩后60日内应当停止执行刑罚,这段时间也不计入罪犯刑期,对于哺乳期则没有特殊的规定。

  英美等国对怀孕和需哺乳的女罪犯没有定罪量刑方面的特殊规定。英国每日邮报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案例:2013年7月,一位叫做Natalie Williams的女性因为在酒店与一名14岁的男孩发生性关系并怂恿其吸食大麻而被捕。据称其在被捕后设法怀孕,希望这样能让自己逃脱罪责。但法庭最后并没有买账,该女子最终被判入狱两年。法官Simon Borne-Arton称怀孕也不能够让其逃脱牢狱之灾。但英国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其在监禁地设置专门的场所和设备应对罪犯的特殊需求。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8月,全英有约75名儿童在监狱中降生。而在全英上下,有7所监狱设有专门的婴儿保育设施,犯罪的母亲可以在这里将孩子们养到18个月大。如果孩子18个月大时母亲还没有服刑完毕,孩子会被交给亲戚或者是当地的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

  美国对于怀孕与哺乳期女罪犯同样没有太过特殊的规定针对怀孕女犯,各州法律应对策略在于推迟入狱而非减轻刑罚。以北卡州为例,该州法律规定,法官允许怀孕女犯刑期起点延后至孩子出生或者妊娠中止六周以后。而针对女犯监中产子的情况,美国司法统计局曾在2008年开展调查,调查显示约有3%到4%的女罪犯会在监狱中产子。在大部分州,孩子在降生后会立即被安排给亲戚或者其他家庭收养。然而在过去15年中,美国有9个州也陆续在本州的监狱中设立了婴儿保育设施,符合条件的女罪犯可以在此将孩子抚养至一定年龄,届时如果刑期仍未满,再安排给他人收养。

  轻纵孕妇犯罪还会引发私刑,立法初衷亦难实现

  优待怀孕罪犯的初衷也许是想给予她们人道关怀,更人性化的法律也确实值得尊敬,但仅有美好的初衷,铺就的常常是通往地狱的道路。

  不久前,一条对孕妇盗窃者实行私刑的视频曾引爆网络。在浙江临海市涌泉镇,一名孕妇被反手捆绑在电线杆上,遭到一名男子辱骂和殴打,旁边有不少人围观,但无人劝解。开始时,舆论一边倒的斥责打人者,而后剧情反转,原来被打的孕妇是名惯偷,打人者还被行政拘留8天,舆论随之反转,不乏对打人者的同情之声。

  如果怀孕依旧是犯罪的“挡箭牌”,那么发生在小镇上的私刑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孕妇、哺乳期妇女,是我们日常尊敬和爱护的对象。但是,当这些妈妈和准妈妈们,钻着法律的空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做掩护从事犯罪勾当时,我们能不能容忍?法律该不该对她们进行处罚?这些问题越来越多的摆在我们面前。笔者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孕妇犯罪问题尽早进行专门对策研究,找一条有效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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