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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德国:不以身体是否健康论优劣
人的生命价值绝不能用智力分出高低,也不能以身体是否健康论优劣。这些理念,在德国是最重要的普世价值观。
德国目前的堕胎法规条文是于1995年做出最后修正的﹕原则上,堕胎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产生的堕胎行为,可以免予起诉。
一.堕胎咨询法规﹕怀孕期在12周之内的女性,自己要求终止怀孕时,必须去持有咨询许可的专业医生处,进行专门的堕胎医学咨询。在咨询中,怀孕女性须阐述堕胎理由,由专家给予分析帮助,同时专家须清楚地介绍流产手术过程,和可能对身体产生的影响等等。在进行了清楚明确的医学咨询后,怀孕女性将得到咨询医生开具的记录着详细咨询内容的证明书。持这张咨询证明书,怀孕女性可到妇产科医生诊所要求流产。流产手术必须在完成了咨询3天之后方可进行,以予以怀孕女性最低3天的冷静期。做咨询的医生和做流产手术的医生,不允许是同一位医生。怀孕12周以上的女性,正常情况下将不允许流产堕胎,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下面两种特殊情况下,任何时间的流产将不受法律约制﹕一是经专业医生明确诊断出,继续怀孕会对怀孕女性造成健康或生命影响。或者明确诊断出,胎儿发育有缺陷,无法存活。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强暴造成的意外怀孕,继续怀孕将导致怀孕女性受到精神方面的严重伤害。并且,在这些影响因素均不能通过别的方式消除时,在医生的指导下,可以流产终止怀孕,并且不受怀孕时间长短限制。
以上胎儿保护法规,同样适用于患有先天性智障的胎儿,当怀孕女性在怀孕12周之内时得知胎儿患有先天性智障,并在得到医生关于先天性智障后天难以治愈的咨询后,仍然坚持保留胎儿时,必须遵从她的意愿。当怀孕女性在怀孕12周以后得知胎儿患有先天性智障,并在医生明确诊断出,怀孕不会给怀孕女性造成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威胁,谁都无权利堕胎终止怀孕,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如今,用法律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权益,早已成为德国的治国之道。
英国:选择权只属于母亲
人们的选择权和生存权一定是多样的,而不是“只有最优秀的才有权生存”的单一化选择。
在1967年,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通过的“流产法”明确规定,只有对母体的健康或者精神产生危害的怀孕,经过两个以上医生的同意,才可以对24周以内的胎儿做出流产的决定(1990年把时间从28周提前到24周,因为有些婴儿在24周后就可以存活);而这个选择权只属于母亲,无论是亲属(包括婴儿的父亲、16岁以下未成年母亲的父母)还是专业人士(如因为宗教或其他原因不同意流产的医生)都无权决定胎儿的去留。流产是被完全私密保护的,没有患者同意,连家庭医生都可以不被告知。而因为宗教信仰的关系,北爱尔兰是不允许流产的。
此后,随着医学的发展,有些母亲开始把胎儿的健康程度考虑到是否进行流产的决定中。比如以英国医生John Langdon Down(约翰·朗顿·唐)命名的“唐氏综合征”(Down’s Syndrome)。但随之而来的讨论是,在道德范畴和法律范围内,因为残疾而堕胎是不是应该被禁止?比如支持停止孕育残疾胎儿的一方提出,母亲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情况判断是否可以健康抚养一个残疾孩子;反对堕胎人士则提出:目前自闭症是无法在胎儿阶段被诊断出来的,那么婴儿出生后发现有自闭症,难道可以选择安乐死吗?但也有科学家站出来说,如果母亲知道怀唐氏症胎儿而不流产是不道德的。此后他为这种言论道歉,说因为考虑到婴儿未来的幸福而对母亲进行了指手画脚,其实他不该说母亲该做什么,只能说母亲有选择权。而从2013年起,英国组织了系列评估:在残疾和非残疾之间选择堕胎是不是歧视。
不管争论如何,根据英国国民医疗系统(NHS)网站公布的数字,每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有775个唐氏婴儿出生。同时,来自《每日电讯报》2013年报道的数字也表明,每年因为唐氏综合症而被流产的胎儿达到500例。
其实,相较于权力之争,信息的准确和公开、科学和医学的保障、法律的保护、教育的提供、道德的支持才是英国社会真正提供给母亲们的。在一个日益文明的社会里,英国法律保护的是母亲对胎儿的选择权,社会提供的是各种信息的公开和科学的支持,这样,母亲们才有机会做出相对理性、公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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