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健康

职场“女汉子”怀孕生子如何维权?法律专家来支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审判经验,为职场孕妈生子提供如下维权攻略:

  攻略一:“隐孕”没必要,单位不能以怀孕为由解聘

  案例:禁育令下无奈隐瞒孕情被开除

  李女士是一名年轻的已婚职业女性,在2010年3月跳槽至一家商贸公司任经理时,商贸公司要求其三年内不得生育,为了更好的事业发展,李女士同意了。然而,2012年1月,李女士意外怀孕,经过和家人商议,李女士决定正常生育。考虑到入职时商贸公司的规定,她隐瞒了怀孕情况。4个月后,商贸公司得知李女士怀孕的消息,当日下午就下发通知,开除了李女士。

  李女士不服商贸公司的处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开除决定不合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商贸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支持了仲裁委的决定。

  法官释法:单位不能以怀孕为由解聘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职场孕妈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可能被部分用人单位视为“负担”,以种种借口解聘,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利。遇到这种情况,孕妈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法官也提醒,怀孕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请假考勤制度,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在“三期”中的各项权利。一些职场女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遇到“三年内不允许怀孕”类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单位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

  攻略二:正常产检受保护,单位无权扣工资

  案例:产检请假被扣工资

  吴女士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级测试员,2013年10月,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3周。由于吴女士体质特殊,多次出现先兆性流产迹象,吴女士遵医嘱当月4次请假进行产检。在月终核算工资时,科技公司把吴女士所请4天产检假期视为事假,并扣发了当月工资1380元。吴女士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每次都被扣发工资,经济损失不小。她经咨询得知,请假产检不能扣发工资,便向科技公司提出异议。未果后,吴女士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令科技公司补发了吴女士当月工资1380元。

  法官释法:正常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还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法官介绍,正常产检安排受法律保护,部分企业将产检安排视同事假,可能存在故意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也可能对法律的细节规定不了解。出现类似违法情形时,女职工一定要及时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诉讼等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攻略三:怀孕后正常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案例:怀孕期间月工资直降3000元

  汤女士是某物业公司项目部经理,她在怀孕期间,请了十几天病假,病休原因是“早孕、妊娠呕吐”。结果,物业公司做出“关于调整汤女士工资待遇的决定”,认为汤女士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她的月工资直降3000元。汤女士不服物业公司的处理决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撤销物业公司做出的决定,获得支持。

  法官释法:怀孕换岗应和女职工协商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知晓女职工怀孕后,常常以照顾女职工为名,单方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借此降低用工成本。法官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所以,即便单位确实是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的目的调岗、调薪,也需要在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攻略四:未上生育险公司须支付费用

  案例:公司未上生育险导致生育费无法报销

  张女士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总监,最近,她喜得一子,却发现因为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也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当张女士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时,公司负责人说,当时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已经离职了,是因为那位员工的疏忽导致没有上保险,和公司无关。

  张女士起诉后,法院判令广告公司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

  法官释法:生育保险属于强制险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女职工来说,生育保险的缴纳关系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基本权益,生育保险的缴纳保障了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基本生活,有助于女职工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因此,企业须依法履行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

2015-03-09 00:31:42浏览69举报/反馈
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
展开全文
医生推荐
相关视频
相关图文
查看更多相关图文

相关科普

健康资讯热门资讯相关推荐
快速导航
频道
女性
减肥
育儿
保健
美容
妇科
饮食
中医
肿瘤
资讯
男性
诊疗
呼吸科
心血管
肝病科
更多
服务
问医生
就医助手
药品通
疾病百科
名医在线
简单生活
热门疾病
高血压
阴道炎
肩周炎
脂肪肝
小儿咳嗽
糖尿病
健康科普
科普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