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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关于产假法规变更历程: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对于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没有明确放假天数,只是让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即“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另外,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晚婚晚育不再受优待。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小编碎碎念:帮你算算产假是增是减
以前:产假(90天)+晚育假(15天)+难产假(剖宫产等)(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170天
或产假(90天)+晚育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140天
根据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现在:产假(98天)+晚育假(15天)+难产假(剖宫产等)(14天)+独生子女假(35天)=162天
或产假(98天)+晚育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14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温馨提示:以上产假计算仅供各位准妈妈作为参考,只针对广东省的孕妇。
目前公布的草案未对之前有的晚婚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进行规定,这两个假期是继续执行还是取消掉,要静待正式文件公布了。以上的计算,只是按照继续保留这两个假期来计算。再者,目前提出的只是草案,什么叫草案,就是接受你的提议,但要执行需要再商讨后决定而不是执行。由一份文件的发布到落实执行需要好长一段时间。因此,目前准备休产假的准妈妈们,估计暂时只能享受以前的待遇了。
(责任编辑: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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